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送审稿共7章,55条,与现行《条例》章节基本一致,内容方面做了较大调整,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延伸适用范围(第三条)。由市区调整为市辖区,将长清区、章丘区纳入管理,延伸管理区域。

(二)深化职能管理(第五条)。增加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调整了工商部门职责,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工商部门的意见,删去广告发布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的职责,保留了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管职责。细化了城乡交通部门职责,加大对车体、高速公路及国、省道范围的户外广告管理。

(三)加强规划控制(第九条)。一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区和限制设置区的规定,要包含对户外广告布局、总量、种类、规格、形式等要求。二是对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程序进一步细化(第十条),明确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建议。三是对新建建筑提出将户外广告设施位置、类型、数量与规格尺寸纳入建筑方案统筹考虑、一体化设计的要求;对现状建筑提出应结合建筑立面情况对户外广告统筹布局、一体化改造的要求(第十三条)。

此外,要求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的非交通标识标牌、路名牌、公共指示牌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禁止依附其设置户外广告(第二十三条)。

(四)细化许可管理(第十四条)。实行分区许可,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由市城管局许可;长清、章丘区由区城管局许可。

(五)加强公共载体管理(第十五条)。公共资源广告载体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招标、拍卖由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招标、拍卖所得收入统一上交财政。明确非公共载体使用权,使用人应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

(六)临时广告纳入管理(第十六条)。针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交易、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纳入管理。

(七)实行安全责任制(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一是责任主体。明确了设置人及载体产权单位是广告设施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人的责任,对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取消备案。取消了广告设施备案程序,调整为广告设施竣工后提交监理报告或安全监测报告;三是细化要求。规定设置人应定期安全检查,在恶劣天气采取防范措施,达到设计年限应及时更新,大型广告设施设置满2年,每年检测并在续期时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拆除。

(八)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1.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和监督管理,督促设置人履行安全保障日常维护责任(第三十七条)。

2.理顺巡查发现、移送查处机制。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要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将证据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城管执法部门的发现和查处结果要告知城管部门。同时明确街、镇发现违法行为,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查处(第三十九条)。

3.创设特殊情形处置措施。一是针对因歇业、营业执照吊销或者许可撤销的,设置人应自行拆除广告设施或停止发布广告(第三十一条)。二是户外广告设置人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产权单位因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等,造成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人变更的,城市管理部门应依照申请予以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第三十六条)。

4.增加环境污染防治要求。要求广告设施采用节能环保材料、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电子屏严格控制光污染,应具备亮度调节功能,其亮度和使用时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工作、生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5.增加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内容。户外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七条)。

(九)对照设定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部分对照前五章内容设置处罚,较现行条例更细化、更具操作性;普遍设定了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拆除违法广告设施、并处或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增设违法广告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设置人承担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对违法当事人妨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附则部分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各县实行参照执行,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等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返回上一页